职工权益: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来源: | 作者:circleonetest | 发布时间: 3334天前 | 91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于2005年6月1日入职被告某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双方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是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6月30日到期终止,被告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5644元。2011年7月5日,原告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05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后,原告向法院起诉,提出了与仲裁请求相同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原告对工资单上统计的加班时间没有异议,仅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有异议。法院认为,《员工手册》中已经就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基数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且原告曾对《员工手册》的内容进行了签收确认,因此,被告以此计算原告的加班工资合法有效。经核算,被告已经足额支付原告的加班工资。由于原告所提出的因被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而提出辞职的理由并不成立,法院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系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另外,被告也已经按照法律的规定足额支付了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劳动者的工资一般分为很多项目,如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绩效工资等。加班工资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实践中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均涉及到加班工资争议,因此,正确理解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参照《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本案中,在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中》已经就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基数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且原告曾对《员工手册》的内容进行了签收确认,因此,被告以此计算原告的加班工资合法有效。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盐田区人民法院网  行政庭   卢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