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康某于2011年12月2日入职被原告某置业公司,担任保安队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每月工资为3500元,2012年11月15日被告离职,同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原告支付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0250元。仲裁裁决支持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1月2日至2012年11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此项仲裁裁决。
【法院审理】
原告主张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是由被告负责,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告。由于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法院对原告的理由不予采纳,最终判决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1月2日至11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件评析】
通过本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还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法律责任
1.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此条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一个月,超过此期限的,就应当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2.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顾名思义,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它具有很强的稳定性,除非出现法定或者约定合同解除的事由,否则该合同直至劳动者退休才能终止。
此外,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可能还会有其他的不利后果,诸如,劳动者随时可以离职,导致单位于人才流失、管理紊乱等。
二、劳动者一方承担的不利后果
1.可能难以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确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载体,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在劳动仲裁和诉讼阶段,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能难以直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导致败诉。
2.可能随时被“炒鱿鱼”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可能被单位随时解雇,工作得不到保障。
3.得不到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依法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如果劳动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得不到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综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劳资双方都存在不利的法律后果。只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到达“双赢”的效果,才能既有利于公司提高管理效率,又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何乐而不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判网行政庭 陈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