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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港运工联会车管联合工作委员会 章程
来源:港运工联会 | 作者:ytgyglh | 发布时间: 2896天前 | 212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十九条  本工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监事、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个人素养;

(二)在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议事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二十条  本工委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主任、副主任、监事、委员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本工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审核本工委会的财务;

(三)带领委员会不断发展会员;

(四)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为广大会员和行业谋求利益和提供协助;

(六)定期向工联会汇报有关情况。

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上述工作。

第四章 会费标准、交纳方式及期限、会费管理、经费来源

第二十二条  主任2000//人,副主任1000//人,监事1000//人,委员500//人,会员200//人。

第二十三条  会费交纳方式及交纳期限:每年620日至71日为会费交纳期,离缴费期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会费可通过现金或转账的方式交纳。

符合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退出本工委会的,其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由工联会开设专门的账户用于管理本工委会的会费,具体工作由工联会工作人员负责。每一笔经费需由本工委会主任审核通过后方可支出。

第二十五条  本工委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工联会拨款;

(四)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五)其他来源。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工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委会修改的章程,经工联会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工委会的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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