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本工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监事、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个人素养;
(二)在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议事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二十条 本工委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主任、副主任、监事、委员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本工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审核本工委会的财务;
(三)带领委员会不断发展会员;
(四)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为广大会员和行业谋求利益和提供协助;
(六)定期向工联会汇报有关情况。
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上述工作。
第四章 会费标准、交纳方式及期限、会费管理、经费来源
第二十二条 主任2000元/年/人,副主任1000元/年/人,监事1000元/年/人,委员500元/年/人,会员200元/年/人。
第二十三条 会费交纳方式及交纳期限:每年6月20日至7月1日为会费交纳期,离缴费期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会费可通过现金或转账的方式交纳。
符合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退出本工委会的,其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由工联会开设专门的账户用于管理本工委会的会费,具体工作由工联会工作人员负责。每一笔经费需由本工委会主任审核通过后方可支出。
第二十五条 本工委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工联会拨款;
(四)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五)其他来源。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工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委会修改的章程,经工联会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工委会的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