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提交书面申请,自愿退出本工委会的;
(二) 超过一个月不交纳会费的;
(三) 一年之内超过三次缺席活动或会议的;
(四) 经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本章程的;
(五) 经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组织架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主任1名,监事1名,副主任和其他委员名额由委员会按会员数量比例确认。主任、副主任为当然的委员。监事列席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工委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工委会的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工委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本工委会的委员和监事;
(四)听取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工联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工委会的执行机构是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工联会审查批准同意。委员会领导本工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工联会负责。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
(三)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增选或补选委员;
(四)筹备、召开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工联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退出;
(七)制定本工委会的工作计划,领导本工委会开展工作;
(八)组织车管人员开展交流、文体等活动;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完成工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情况。
(二)对会员代表大会和工联会负责,监督委员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负责委员的考勤情况。
第十七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至少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工作,部署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