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9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冉某刚在深圳市盐田区某别墅区以其个人名义承包房屋装修工程,并雇佣了曾某亮等20余人作为施工工人。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2年4月期间,冉某刚收到别墅业主向其支付的部分工程款人民币共计192万余元。
2012年4月,冉某刚在未支付完曾某亮等16名工人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以回家乡处理父亲丧事为由离开深圳,之后其手机一直处于关机或语音提示状态,无法联系。同年5月31日,曾某亮等20余名工人前往深圳市盐田区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冉某刚拖欠工人劳动报酬的问题。深圳市盐田区人力资源局受理该案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冉某刚,要求其前往该局配合调查,但冉某刚均未作出回应。经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传唤,冉某刚于同年7月19日下午前往深圳市公安局沙头角派出所接受深圳市盐田区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的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冉某刚分别与被害人曾某亮、付某君进行了对账,并签字确认拖欠劳动报酬的人员及数额,拖欠16名工人劳动报酬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15465元,并承诺于同年8月5日前将其拖欠的劳动报酬付清。同年7月21日,深圳市盐田区人力资源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向冉某刚予以送达,责令其于2012年8月5日前向曾某亮、付某君等工人付清所拖欠的劳动报酬。此后,冉某刚以筹款为由离开深圳,采取关掉手机、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藏匿起来,并未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根据群众举报,冉某刚于2012年12月6日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被深圳市公安局沙头角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刚无视国家法律,在具有相应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然逃匿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冉某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评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新增罪名,是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惩处力度,从刑法典的高度对该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充分体现了我国保障人权、保护弱势群体的决心。
在该案中,冉某刚恶意欠薪的行为,不仅受到社会道德谴责,而且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在丧失人身自由的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的罚金,完全是自食苦果,咎由自取。该案给我们的深刻启示是,信守承诺、遵纪守法,做良心老板才是正道;而对于广大的劳动者,当被恶意拖欠劳动报酬时,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盐田法院刑庭贾克 李欣怡)(来源:审判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