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港运工联会车管联合工作委员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工委会全名为盐田港运工联会车管联合工作委员会,简称为“车管联合工委会”。
第二条 车管联合工委会是盐田港口汽车运输业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联会”)下设的、为拓宽工联会服务内容、增进行业车管人员交流、提升行业车辆和司机管理水平、由车管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内设组织。
第三条 本工委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工联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工委会接受工联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工委会的办公场所设在工联会。
第六条 本章程为本工委会的行为准则,工委会全体成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是从事集装箱货物运输的企业车管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工委会成为本工委会的会员: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工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工委会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获得本工委会和工委会成员服务和协助的优先权;
(四)对本工委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监督本工委会的财务收支;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工委会的章程并按期交纳相应的会费;
(二)维护本工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对工委会成员提出的正当请求,应当提供最大限度的协助和帮助;
(四)配合、完成本工委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工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利于企业和行业健康发展的相关资料;
(六)参加本工委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工委会的会员应填写经公司盖章的书面《入会申请表》,并经委员会核准同意。成为会员之后,所交纳的会费视为其所在公司的交纳行为,如该会员离职,应由其本人通过新入职的公司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退出本工委会:
(一) 个人提交书面申请,自愿退出本工委会的;
(二) 超过一个月不交纳会费的;
(三) 一年之内超过三次缺席活动或会议的;
(四) 经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本章程的;
(五) 经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组织架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主任1名,监事1名,副主任和其他委员名额由委员会按会员数量比例确认。主任、副主任为当然的委员。监事列席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工委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工委会的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工委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本工委会的委员和监事;
(四)听取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工联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工委会的执行机构是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工联会审查批准同意。委员会领导本工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工联会负责。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
(三)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增选或补选委员;
(四)筹备、召开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工联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退出;
(七)制定本工委会的工作计划,领导本工委会开展工作;
(八)组织车管人员开展交流、文体等活动;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完成工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情况。
(二)对会员代表大会和工联会负责,监督委员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负责委员的考勤情况。
第十七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至少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工作,部署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本工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监事、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个人素养;
(二)在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议事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二十条 本工委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主任、副主任、监事、委员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本工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审核本工委会的财务;
(三)带领委员会不断发展会员;
(四)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为广大会员和行业谋求利益和提供协助;
(六)定期向工联会汇报有关情况。
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上述工作。
第四章 会费标准、交纳方式及期限、会费管理、经费来源
第二十二条 主任2000元/年/人,副主任1000元/年/人,监事1000元/年/人,委员500元/年/人,会员200元/年/人。
第二十三条 会费交纳方式及交纳期限:每年6月20日至7月1日为会费交纳期,离缴费期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会费可通过现金或转账的方式交纳。
符合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退出本工委会的,其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由工联会开设专门的账户用于管理本工委会的会费,具体工作由工联会工作人员负责。每一笔经费需由本工委会主任审核通过后方可支出。
第二十五条 本工委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工联会拨款;
(四)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五)其他来源。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工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委会修改的章程,经工联会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工委会的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