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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付酬要及时,恶意欠薪食苦果
来源:港运工联会 | 作者:circleonetest | 发布时间: 3785天前 | 127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案件评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新增罪名,是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惩处力度,从刑法典的高度对该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充分体现了我国保障人权、保护弱势群体的决心。

       在该案中,冉某刚恶意欠薪的行为,不仅受到社会道德谴责,而且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在丧失人身自由的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的罚金,完全是自食苦果,咎由自取。该案给我们的深刻启示是,信守承诺、遵纪守法,做良心老板才是正道;而对于广大的劳动者,当被恶意拖欠劳动报酬时,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盐田法院刑庭贾克 李欣怡)(来源:审判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